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员工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人数的28%)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员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评审当年,经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员工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员工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员工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员工工作处。
第十一条 公司提交的名单由员工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员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员工。
第十三条 受助员工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收回并停发助学金,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员工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学院、本年级员工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